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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宴中学校友基金会帐号
开户行:台山市海宴农业银行
户名
台山市海宴中学
帐号:44-392601040001464


  海宴中学“五十周年校庆 ”、“校友会”、“校友楼”
          筹 备 委 员 会
海宴中学校友基金会
一、筹委会主任: 谭仲然
 筹委会副主任:甄源锐 李国富
 筹  委:由各届或各班校友自选的会长或搜集人担任。

二、为了方便正常工作的开展,特设筹委会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海宴中学办公楼302室。
办公室主任:李国富
  副主任:苏理学 赵灿铭 邓齐德 刘国坚
      伍结弟 赵新牛 黄锡明 朱振夫

三、联系人:邓齐德  电话:13822306123
      黄锡明
 电话:13005810822
      朱振夫  电话:13672866037
     办公室电话:+86-750-5733690
            
            200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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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财务总监: 赵艳娥
财务副总监:李国富 容廷沾

审核成员:苏理学 陈华的 徐健 樊孟寅 陈宜均 赵艳娥 
     容廷沾 李国富 伍结弟 黄锡明 朱振夫
会计:李新劲
出纳:邓齐德

二、财务制度:
 1,
管好用好基金会的款项,一切开支保证透明、公正、合理。
 2,基金会的捐款直接汇入基金会帐户,发给捐款者收据,并予以公布。
 3,取款一定属于校友会的开支,必具基金会公章及两位财务总监私章。
 4,所有外判工程必须经招投标。
 5,凡是支出的单据,经手人要签名及财务总监认可签名。
 6,帐目每两个月审核一次,并分地区公布。
            台山市海宴中学校友基金会
              2005年5月6日  <<<返回页顶
台山市海宴中学校友会章程   <<<返回页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台山市海宴中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为台山市海宴中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三、发扬母校“爱、严、勤、实”的光荣传统,积极提出办好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各种活动,为母校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台山市教育局、海宴中学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台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台山市海宴中学校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动校友出谋、出力、出资,支持和帮助母校优化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加强与国内外校友的联系,组织校友会联谊活动,指导各地区校友会的活动。
三、关心校友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支持校友在事业上的发展。
四、印刷《海宴中学校友通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台山市海宴中学(包括前身朝阳中学)历届就读高中、初中的同学和任职的教职工,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理事会提出入会的意愿;
二、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列入会员名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关心校友会的工作,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对母校的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两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或停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批准理事会成员调整方案;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增补推选本会新的领导人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五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具体经办校友会各项事务和日常工作;
二、保持与各地校友的联系;
三、协助国内外校友回校参观、访问等事宜;
四、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通讯》,搞好信息交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每人20元/年);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委托台山市海宴中学财务处代管,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台山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台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并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台山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结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台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台山市教育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台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返回页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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